近期,根据税务局发布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升级说明》及相关政策指引,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规则发生重大调整。为确保各纳税人能够准确理解政策变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申报规则误解导致税款多缴或少缴,现将税务局最新要求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税预缴申报规则调整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新版本的强制升级,针对个税预缴申报推出多项核心调整,直接影响纳税人个税税额计算。本次升级最核心的调整是5000元/月减除费用的累计计算规则。旧规则(看月份):系统按入职时间自动累计减除费用,即使未申报也不会作废。例如:入职3个月未发工资,系统仍累计15000元(5000元×3个月)额度;新规则(看申报):仅实际完成申报的月份,系统才认可5000元额度。未申报则额度作废,且无法补发。例如:入职3个月未发工资且未申报,系统不累计任何额度,可能导致预缴税款增加。
因此,纳税人入职或停薪期间需主动“零申报”,即使当月无收入,也需提醒本单位申报收入为0,以激活并保留5000元额度。
二、离退休人员个税预缴政策
(一)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收入
离退休人员通过返聘、兼职等取得的收入,需根据收入性质缴纳个税,具体分为两类:
1.长期稳定返聘: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举例:退休人员张老师,2026年返聘,每月应发工资12000元,每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1000=6000元,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元,每月预扣个税=6000*10%-210=390元,每月实发工资=12000-390=11610元。
2.临时兼职合作: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离退休人员不符合再任职条件的,提供临时性、独立性服务,如单次讲座、短期项目等,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支付方按次代扣,收入≤4000元减除800元费用,>4000元减除20%费用,适用20%-40%预扣率。年终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多退少补。
举例:退休人员李老师,2026年单次培训劳务费5000元。预扣个税=5000*(1-20%)*20%=800元,实发劳务费4200元。
三、临时用工人员个税预缴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临时用工人员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以独立身份提供临时性、非连续性劳务,其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按次或按月进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临时用工人员需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多退少补。
四、重要提醒
(一)身份确认:请相关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确认所属类别,以便正确理解个税扣缴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二)年度汇算:无论按何种方式预扣预缴,纳税人均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务热线或咨询财务处,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25-86176897。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