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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通知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 23-09-27浏览( 332 )

各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区发〔2023169号)要求,请符合条件老师认真阅读通知,积极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以下三类:

()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支持2022年和2023年被江苏省选聘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与企业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支持在第二届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国内高校院所与江苏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经大会组委会筹备组备案登记的合作项目,推动合作项目落实落地,吸引更多国内高端创新资源向江苏集聚。

()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支持通过参加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J-TOP创新挑战季技术交易活动,由江苏企业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张榜发布需求,国内高校院所挂帅应征揭榜促成的合作项目,广泛吸引优势力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提高技术交易效率和质量。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为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或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或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基本要求

1.合作双方已经签订了责权利明确的五技合同”(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了合同认定登记,同时上传了合同及发票。

2.2019年以来已立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但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同一企业限报一项省产学研合作项目。

()科技副总实施的合作项目

1.属于2022年和2023年被江苏省选聘的科技副总,在任期间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与企业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须为科技副总入选对象。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合作项目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研发。至申报截止日,合作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

1.属于在第二届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国内高校院所与江苏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经大会组委会筹备组备案登记的合作项目,且项目已经落地实施。

2.项目负责人须为产学研大会达成的合作项目高校院所方负责。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合作项目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研发。至申报截止日,合作企业已累计投入高校院所3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其中宿迁地区企业已累计入高校院所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

1.属于通过参加江苏省专利(成果)拍卖季“J-TOP创新挑战季技术交易活动,由江苏企业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张榜发布需求,国内高校院所挂帅应征揭榜促成的合作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须为技术交易活动促成的合作项目技术输出方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合作企业相关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3.合作项目已经启动了实质性研究。至申报截止日,技术吸纳方已累计支付技术输出方20万元以上合作经费。

三、申报要求

()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以高校院所为主体申报(请合作企业协助),向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申报,请各地科技局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和推荐上报工作。

()“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中填报的项目主要内容和主要完成指标的字数请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完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培训人员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研究开发报告、咨询服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申请各类奖项等。

()“项目申报书应在网上填报,网上填报请登陆技联在线网站(https://jlzx.jspc.org.cn)→科技副总专区按提示填报。网上填报完成(且网上显示初审通过)后,请将网上自动生成的项目申报书导出、打印、签名、盖章后,报送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特别说明:报送的项目申报书应有水印,加盖的公章应为单位一级法人公章)

()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合同认定登记时,须同时上传合同及发票。

()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本年度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时间为:926日至1126日。

(二)网上填报完成(显示初审通过)后,导出项目申报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打印、签名、盖章后,报送合作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

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86176886。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区发〔2023〕1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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